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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atcher (麦田守望者), 信区: Rules
标  题: 空谈系列之五:规则·行为·后果
发信站: 逸仙时空 Yat-sen Channel (Fri Aug  3 18:54:08 2001), 站内信件

        这三个词排列在一起,是因为只有这三个方面才是处理BBS
上涉及到处罚和仲裁的依据,其他的都不是。类似的说法,我们也都
是听说过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听得我们的耳
朵都起了茧子,但事实上即使是现实中也没有做到,那些什么“从重
从严从快”“态度良好”“拒不承认罪行(也就是逼着自证其罪)”
等等的东西,都自己证明了所谓的“依据”和“准绳”不过是口号而
已,这些话算说过界了,还是回到BBS上。

        规则的部分,在“尊重规则”那一次空谈里说了很多,这里
就不再赘述了。强调的一点是,规则是处理处罚和仲裁的最重要的依
据,其他的都是辅助的证据。

        补充一下,这里所说的事件都是指针对ID的违规所做出的处 
理处罚和仲裁。

        就行为来说,必须要严格界定好“行为”的界限。我认为有
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不追溯既往,就是说不能用这个ID“一
贯”如何如何作为证据,一次行为就是一次行为,原来没有处罚应该
是管理者的失职,而不是针对这次行为的依据,当然,站规里明确规 
定累计处罚加重的除外;二、严格限制为在网上的行为,这个人在现
实中多好和多差都不应该是依据,也包括非网络的证据,如“昨天晚
上说……”之类的;三、不能因功抵过,无论做过多大的贡献,违规
就是要受到惩处,这是对这个BBS最大的“贡献”,不能有任何特殊的
情况存在,规则就是这么“无情”,如果觉得太“不讲情面”了,那
就别说什么“以站规治站”。有个例子,水木上的Stephen站长,可以
说对水木居功至伟,从小木匠一直干到老木匠了,但去年因为一次事
件处理不果断和不符合站规,取消了999账号,现在仍然没有。四、不
应有任何“情绪化”语言,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民愤”
是不能作为“执法”的理由的。总之,必须是网络上有确切证据的“
行为”或“不作为(如失职)”,其他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引入作为依
据。

        就后果来说,应该比较难以把握,“严重”和“轻微”的界
限也不是轻易说得清楚的,对于系统的影响还大体有个说服力,其他
“相关的间接影响”就难以度量,所以不建议把“相关影响”作为依
据。另外一个需要澄清的是,即使是无意的甚至是善意的,但对系统
或组织带来了不良后果,也是应该处罚的,“用意”不能作为处罚的
依据,即使公开说自己是“恶意”的也不可以。

        在处理处罚和仲裁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把握措辞,很多时候,
因为一些情绪化语言和猜测性依据,造成了很大的对立和争吵,解释
起来也很花费精力。

        真正约束站务处理和仲裁团仲裁的,不是某个机构或某几个
人,而是大家对于网络认识的意识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当然,有错不
改胡搅蛮缠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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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各一性
        不可强人以同于己,不可强己以同于人
        有所同,必有所不同
        此同也,而实异也
        故君子不同也
                        ——清·焦循

※ 修改:.Catcher 于 Aug  3 18:57:58 修改本文.[FROM: 61.133.119.130]
※ 来源:.逸仙时空 Yat-sen Channel bbs.zsu.edu.cn.[FROM: 61.133.1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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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寄:.逸仙时空 Yat-sen Channel argo.zsu.edu.cn.[FROM: 202.118.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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