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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rijif (骆驼集市), 信区: BeiJing
标 题: 京城拆迁备忘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Jun 25 19:59:18 2006), 站内
【 以下文字转载自 RuralChina 讨论区 】
发信人: trijif (水上音乐), 信区: RuralChina
标 题: 京城拆迁备忘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Jun 21 15:13:27 2004), 转信
南风窗记者 郭宇宽 发自北京
写在前面的话
必须承认,尽管记者是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成年公民,但对城市拆迁实际情
况,很长一段时间和大多数局外者一样,有不少认知的偏颇。我们常看到媒体出现类似标
题,比如“为了城市形象,200余个‘钉子户’被拔”;“XX法院力拔‘钉子户’”;“
城管中队狠拔‘钉子户’”,“抱车轮撒泼不灵了,城管巡警联合拔除‘钉子户’”。
在我印象中,拆迁是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形象造福百姓而办的大好事,一些刁民勒索政府,
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无论政府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都冥顽不化,并提出非份要求,所以
“钉子户”就是“泼皮户”的同义词。
后来一些报道逐渐让人产生疑惑,一些“钉子户”千里迢迢上访,在寒冷的季节跳水甚至
自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到底有何冤屈?就算他们是坏人,也应有个讲话的机会。
一次偶然机会,我通过京城学者杨东平先生认识了一直不懈为某些“钉子户“说话的高智
晟律师,还有为保护京城四合院而奔走的华新民女士。再后来见到了骆淇椿、赵志诚、苏
海波等被拆迁户,陆续走访了几十户被拆迁安置到郊外的居民,请教了张思之、贺卫方等
法学专家,见到了成摞足以说服任何有基本判断力的人的证据材料,各种证据相互印证,
一个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伤害的全景图才在记者面前逐步清晰的显现出来。
对于全国普遍的拆迁热潮记者不敢妄加评论,但至少对发生在首善之都北京的拆迁行为,
我有了一定认知。
前不久报纸上有这样的报道:“10月29日电深夜时分,当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
、蒙上眼睛、捆住手脚时,他们还以为遇到了“劫匪”,不料睁开眼睛,却发现自己的家
已成了废墟。今天,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被海外媒体称为‘黑帮’拆迁事件的嫌疑人,
这也是警方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
其实这类案件这些年来在北京非常普遍,笔者调查发现,前几年大多数拒绝搬迁的“钉子
户”都有类似经历,半夜遭到“棒子队”威胁甚至入室殴打,行凶者打完还留话“不搬,
过几天还来。”这种很容易破的案子,以前多数没有破过。而强制拆迁非常通行的做法,
也是半夜突击进行,让被拆迁户措手不及,那篇报道中义正辞严指向个别黑恶势力,其实
只是被雇用的打手。真正危害社会的力量,是指使他们的无良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别是这
些开发商的“背景”。
记者下面文章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从调查中得来,有确凿证据的认知。
上篇:被混淆的法律
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有个错误认知:既然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
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土地上,你占的位置好只是国家的照顾,有天国家需要让你搬,
你只能听命。
个中问题很多人没搞清楚,就是何为土地使用权?往往宣传上,它们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
权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房契,
一张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钱,一笔是买你盖房
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而且这
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
比如在北京,同样品质房子,在三环内单价可能是一平米1.2万元,而五环以外可能只有
2500元,为什么会有近五倍差距呢?这就是因为二环以内土地使用权价值高得多。1982年
《宪法》中其实就说明了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这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
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也就是说
,土地所有权虽是国有,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
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刚解放时被政府没收充公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
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般情况下不会
被拆迁。而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地局管理,安排各
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种是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的房屋
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的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放后仍归私人所有,
并可被后人继承。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
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
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保
护。所以拆迁时按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支付拆迁安置费,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
私房户”还另需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是理所应当的。
可在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
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
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
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
的质询时,有关方面露骨写道“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
居民的财产就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
部是胡涂么?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政
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一
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肆意偷换概念,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
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
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令人匪夷莫思的事,甚至有关方面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传“土地公有化是
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
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
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至于被拆迁人获得的少的可怜的补偿,
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政机关的恩赐。
另一个有趣现象是,在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
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
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而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却不能享受这项国民待遇,
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
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专家,并查阅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
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
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
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
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
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
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这些法律文本,书店里都有卖。于是被拆迁的公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手举《宪法》等手
册到有关单位上访,下面是公民骆淇椿和西城区强制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西城区建委主任许
燕生之间,在有众多旁证的情况下一段精彩的对话:
“骆:作出强制拆迁决定这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被强制公民有什么权利?
许:就是强制拆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你们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为什么不告诉公民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些法律?
许:你们没违法,但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实施一年零九个月了,决定为什么不依据该法和《宪法》
、《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还有95年1月1日签署的《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首先是宪法及上位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不受侵害
。既然公民没有违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变更,就受《宪法》和有关法律
保护……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什么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作出违法决定,不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和居住权,反而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和房地局的违法裁定?
许: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
骆: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首先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西城区政府凭什么只依据行政
法规《条例》和地方性规章《实施细则》行政,是谁决定的?
许:决定是政府集体讨论的。
骆:……你们的决定为什么不说明公民是以什么“不正当理由”拒绝拆迁?为什么作决定
之前为什么不找公民调察,听公民陈述申辩?为什么不看公民诉状,依法判定开发商、房
地局、公民谁在违法后依法作出决定?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的,不服可以告。
骆:既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又承认公民没有违法,而且你们的公告连《
条例》也违背了,区长没有签字,这种决定应该撤销,不能执行!
许:这是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不服可以告。(以上录自《北京市万人诉讼材料》)
这就是多年以来在北京遍地开花的“依法强制拆迁”。
关于拆迁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前面提到的《条例》和《细则》恐怕会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什么,威力如此大
?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有部小说叫做《第二十二条军规》,讲的是一个设计了逻辑圈套
让你钻的规则陷阱。《条例》和《细则》便把这种套路发挥到极致,特别是《细则》和由
此衍生出的《办法》,可以让被拆迁居民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北京的拆迁行为中
,房地产开发商只要依照这几个法,便可无往不利。
《条例》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有两条对房地产开发商非常有利,《条例》第
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
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
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
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细则》实际是指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陈希同
被捕以后,他当政时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废除了,唯独这个《细则》以“维护政策连贯性
”的名义保留了下来,而且变本加厉地执行。在此之后还出台了和《细则》高度统一的98
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仔细比对北京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会发现一些不引人注目却至关重要的差别:1991年26
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不约而同删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至为重要的“必须依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中,在划拨用地条目中关于划拨范围有明确表述。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
北京市的《细则》和《办法》中,被篡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换句话
说,只要北京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划拨的土地也可以划拨,几个字改动,整个
法规都走了样,为非法划拨土地大开方便之门,可谓一字千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有以下内容
,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
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
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
屋拆迁许可证。”
透过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唯独与拆迁行为
息息相关的被拆迁人的诉求被掩盖了!这里有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拆迁许可证取得逻辑:开
发商申请,政府批准,于是取得。但是这部所谓征求了市政府内部行政机关及相关专家、
学者、教授等意见的法规,恰恰把最关键的问题“忘记了”:处置的是谁的财产?或者再
直白一点:拆的是谁的房子?应该跟谁商量?这种逻辑就如同我看上了别人家里一件宝贝
,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政府,让政府把这块宝贝抢来送我,或者让政府出面把这件宝
贝以低廉价格强制性卖给我,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
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
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
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还有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漠视,简直已经升级为排斥、褫夺,职能部门
已经公然将其立场转换到强势的开发商一方。任何一个现代民主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立法
行为,都应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北京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在似乎很严谨的
表述后面,留给广大被拆迁人的,只是接受的权利!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知情权以及举行
听证的权力,统统消失了。
这些关于由政府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
裁决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的规定,明显构成了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
》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属无效的行政法规,在北京却畅通无阻。
中篇:“危改”与安置之黑幕
自己“危改”不行?
在北京房地产开发界最时髦的词语就是“危改”。这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
急人民之所急的好事。对于居民来说,政府把你的危房给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
房,应该感恩戴德才对。
而真实的“危改”是怎样的呢?看个例子吧,有这样一处四合院,如果你和我一样见过照
片,一定会感叹,多漂亮的房子呀!干净漂亮的灰瓦房,透着古朴的气息,宽敞的院落,
种植着树木花草,养着金鱼,住在里面多惬意呀!
就是这样一个四合院接到通知书,它已纳入“危改”项目,必须限期拆除。这是份非常典
型的拆迁判决书,1995年《北京市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
“牛八宝胡同16号内,一家三户,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方六间,私宅建筑面积199.3
平米(连同院子占地约四百平米),该房屋已经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估价所作价,补
偿金额共计31218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算是比较高的了)。”
居民当然不服,于是接下来,一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中指示“建
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对三户居民
进行合理安置。但三户居民仍未自动履行裁决。为保证建设工期按期完成,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三户居民与本决定送达之日二日内,从西城区牛八宝胡同16号院内全
部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搬迁”。
最后这里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拖出屋外,漂亮的四合院被铲车移为平
地。而该四合院所在区位,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市场价值,每平米至少两万元,也就是说,
该处一家三户居民连同院落共约400平米,获得三万元补偿,失去的却是价值900万的财产
权!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区无收益的空地
和国家建设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无偿划拨,可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情况是,众多居民
安家居住的地区,被以“危改”名义无偿划拨给开发商。有人甚至说,开发商在北京只要
不拆故宫,哪都可以立项改造,他们和政府唱了一出有声有色的双簧,一面举着“安危解
困”,“美化首都”的招牌,获得大量区位优良的土地,一面还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
措施。
北京市房地局拆迁处处长黄顺清曾对上访公民做如下解释:“在市区搞建设就要拆旧房子
,统称危旧房改造,至于拆了旧房以后盖什么房子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
记者亲见很多有悠久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四合院被强行推倒,在其上建设高档小区、写字楼
,然后高价上市销售。在销售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
部分巨额利润,以政府的名义请客,却是所在地居民买单。
对此高智晟律师认为:任何非为有涉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目的,任何组织及个人都
无权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均未在任何基
本法律中可作为强制拆迁的例外加以规定,亦即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均无危改及房地
产开发之需即可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何认识能力低下的立法当局也不会
罔顾文明社会公认的既有逻辑基础制定此类法律。
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北京市在市区黄金位置就这样“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区,拆
迁数万居民,据说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可非常奇怪的是,在平安大道边寸土寸金地
段著名的南池子,里面集中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
你硬要说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没办法,但是能不能由我们自己“危改”,政府有什么
要求,我们都按着做还不行么?答复:不行,这是统一规划,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也就
是说,你必须接受政府的关心,你自己关心自己,那是不行的。
现在的南池子,居民都迁到郊外了,区政府在这片黄金地段办了高档会所。
对比鲜明的是,对于郊区和城乡接合部一些土地价值不高的非黄金地段,比城内四合院破
败得多的房屋,甚至确实摇摇欲坠的危房,却从没有人去关心“危改”。
“合理安置”的故事
目前媒体上有很多报道,讴歌热爱拆迁的区政府,不仅美化了首都市容,而且让危房居民
得到合理安置,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所以你很容易得出结论:开发商和政府都把你们“合
理安置”了,上访不是无理取闹么?
在中共西城区委的内部刊物《西城信息》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区委书记办公会就
私房拆迁引起的集体上访问题听取了有关部门汇报……李炳华同志强调……对少数借机煽
动群众闹事的人,要晓之以法、晓之以理,要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政法、公安、街道及有
关单位配合掌握情况。有关部门要找他们谈话,提出警告……”看上去政府对你们这样仁
至义尽了,这些人还上访,分明是别有用心嘛。
让我们来看一看北京某些地方的“合理安置”到底指得是什么?前面提到那个漂亮的四合
院,主人被强制安置到丰台区一处住宅,笔者采访时,从市区前往该处乘车需两个多小时
,自己的房子没了,所谓安置房是一个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每月还需
自己交房租——你千万不要把这样的安置当作特殊情况。
《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与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或者
变更才能获得《土地使用证》,然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在北京市一些城方,市
房地局在被拆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被拆迁人进行产权变更,开发商只要获得政府
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可以接着获得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发出“
告被拆迁居民一封信”、“私房拆迁通知书”、“裁决书”、“强制执行书”、“拘留决
定书”,命令尚被蒙在鼓里的居民于15日内搬迁,否则强制执行,被拆迁人被要求必须执
行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没有商量余地,被拆迁人接到的裁决书所谓“合
理安置”,就是一律被从市区住宅迁到大兴、韩庄子、和义农场、五孔桥一类至少五环以
外的地区,住农家房,还要交房租,这就是北京市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所谓的“合理安置
”。而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廉价送给开发商,这就是所谓的“依法裁决”。
居民必须接受这样的城下之盟,否则就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可以以妨碍公务的
名义逮捕。
一份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年发出的裁决书是这样写的:“本裁决送达三日内
,被申请人一家搬至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石景山杨庄中区居
住,同时将西城区钥匙胡同所住房屋腾空交给申请人,并将院内所盖自建房自行拆除。”
资金流向哪里
在解放初,毛泽东曾和梁漱溟先生围绕“大仁政”和“小仁政”有过一场争论,最后压倒
性意见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可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眼前利益。因此有种比较流行的
观点,当前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虽然没有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却是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
需要。如果不这样,怎么美化城市,迎接奥运呀?
这里应作三个层次回答:第一,并非把有悠久历史的老房子拆了,建些恶俗的豪华建筑就
是美化城市。第二,姑且真能美化城市,不应把一些人欣赏的美丽城市建立在另一部分人
失去家园的痛苦之上,否则我们会难于理解,在纽约这个最繁华的都市也仍然保留有贫民
区。第三,按照北京的拆迁政策,国家并没有减少建设支出成本,除了助成腐败与资金外
逃,无助于经济发展的大局。
拿拆迁安置费来说,笔者见到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合同原是秘密的,后来
由于甲方为了向拆迁户征收房租,才落入拆迁户手中。合同中甲方是北京燕龙联合企业集
团总公司,乙方是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拓宽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乙方购买昌平县回
龙观镇主持开发的综合住宅小区9号楼和13号楼的部分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每建筑平
方米价格分别为2600元和2820元两种,共72套,总金额1580多万元。非常不可思议的是,
在合同第二款中规定“甲方享有产权”,为什么乙方明明花钱购买了甲方房屋,而房屋产
权仍在甲方呢?天底下有这么傻的事情么?说穿了,这只能解释为双方合谋的洗钱合同!
就这样变了一个魔术,数十万失去私房的居民目前住在郊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中
,每月还有人上门催讨房租,此时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而列入国家预算的巨额拆迁
补偿费不知去向,有关方面对外却宣称被拆迁居民早已“合理安置”。
1999年8月28日的《北京晚报》在宣传危改政绩、百姓得到实惠时说漏了嘴,讲菜市口大
街工程拆迁安置费13亿元,是国家按投资计划支付的。一时群众大哗,菜市口居民拿到的
分明是少得可怜的“外迁奖励费”。至今不清楚这笔钱很大一部分哪里去了?
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在“危改”方面比较有名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拿到划拨
土地后,往往自己并不急于投资建设,而是转手招商,在一份房展会散发的招商引资手册
中,记者看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对于综合商住办公项目,有这样有趣的招商基本要求:
“1外商投资必须是合资或合作形式,不能独资。2,外商投资必须占25%以上。3,土地
拆迁开发工作必须委托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换句话说拆迁安置费必须交给金融街建
设开发公司)。”
根据《人民日报》1999年8月24日的报道,在北京市各种拆迁中目前至少有三项巨额资金
流失,落入了开发公司和贪官的口袋:第一,应当交给国家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因立
项“危改”被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了;第二,应当给被拆迁人的城镇拆迁费,被开发商
侵吞。(典型的情况就是A开发商被“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出钱,而是招商从B投资商
手中获得每户约40万的城镇拆迁费,当然这笔钱不会给被拆迁居民,只需将这些居民统一
“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
合建楼,一次性替被拆迁人交三年房租,大约2万元,三年后就不管了。手法与《焦点访
谈》揭露的“四川省丰都国土局侵吞三峡工程移民款”的方法如出一辙,但这笔费用却被
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并通过作假帐逃税);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
这部分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关方面却借口执行北京市的细则》,根本不承认,好像有
些胡涂,但销售商品房时却一点不糊涂,如在西城区东城区,每平米建筑面积价格动辄上
万,甚至数万,再算上容积率,其中建筑成本只是很小一部分,最值钱的部分恰恰是在强
制拆迁时,对居民硬装糊涂不承认而在销售广告中却毫无顾忌大肆宣传的“黄金区位”、
“升值无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10年来,由此涉及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国家和人民财产究竟有多少?2003年9月28日,《中
国经济时报》曾报道过,经过不完全统计后专家估算约为1380亿。对此,北京市各区政府
方面没有否认,也没有回应。
这些资金如果真的进入国库可以带动国家建设,如果进入居民手中,可以促进消费。而作
为灰色收入被某些人占据,他们也知道这样的钱烫手,会急于把资金转移到国外。
一座德国磨坊的故事
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非常喜欢到发达国家“考察”,特别是对“人家外国”的市政建设赞不
绝口,但这些干部似乎不大关心人家的建设成果是在怎样的法制环境下取得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有这样一个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
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宫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
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
景,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
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
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
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
,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
情,表示组织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
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了去了,一百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老汉软
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
拆了。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
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
首脑,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讼狀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
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
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小磨坊里,一
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用不着冒着被遣送拘留的危险,背着乡干部三番五次跑到柏
林去上访。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帐,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
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归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
起了那个老买主,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
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
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名下。至于你
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我借给你
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
的信念,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德国钉子户”故事给今天的中国人读来,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一个社会主义
人民共和国不用谈太多保障人民权益的大道理,至少也不能低于威廉.皮特的水准,从一
个“资产阶级政治家”嘴里,都能讲出这样掷地有声的语言:“哪怕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
就是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这是多么深厚的无产阶级情感呀
!
下篇:漫漫维权路
受理案件的就是指挥拆迁的
面对北京发生的无法无天的拆迁,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敢说象德国磨
坊主至少象秋菊一样能有地方讨个说法。
你会发现冠冕堂皇的仲裁机制其实形同虚设。按照北京市的细则规定,房地局是划拨土地
的行政机关,如果你对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么办?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仲裁机关是谁
?还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对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起诉,法院最常见的情况是
不受理、不立案,偶尔受理也是规律性的判被拆迁人败诉,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挥
拆迁的法官,如果上诉,结论无一例外全部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1995年至1999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依照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京高法106号文件》
中“不受理原则”和“支持行政”的审判原则,有三千多户居民诉讼权被剥夺,甚至既不
立案也不给裁定书,比如2000年被评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
院,在1999年对于骆淇椿、凤晓年等10357民公民的联名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的七天限
期内拒绝答复,也不给裁定书,至今还拖着。而数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诉讼一律败诉。诉至
检察院,一律“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通知书连文号都没有,章都盖得模糊不清
、难于辨认。
更有甚者,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高级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令人瞠目结
舌地规定:““因以下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对人民政府发布的
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不服,提出诉讼的;2)对人民政府因被拆
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
门实施强制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3)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
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出诉讼的;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
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提出
诉讼的,因通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据了解,这份文件原为内部保密,是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把它透露给当事人,“这就是我
们的内部硬性规定,我们是没有办法。”
被拆迁户无助发现,开发商其实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主管
单位就是是西城区计金委。类似的开发公司还有很多,比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单位
是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这
样的名单可以开列上百家……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
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
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偏袒开发商。
至于不少法官也明目张胆的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提到现任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李立千的名
字,很多拆迁户都会怒发冲冠,就是他指挥范京明、肖萍、胡平安等人民法官,代表开发
商和被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后来人们才得知这位人民法院的院长,居然兼
任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
这一信息披露的过程颇有几分戏剧性,一个和李立千打过交道的被拆迁户,本想了解金融
街开发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后盖的商品楼售价,于是扮作购房者去开发公司销售部打听
,无意间瞥见墙上贴着一张金融街开发公司内部的联系电话表,其中拆迁公司经理名字赫
然写着李立千。这个人一开始担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经理办公室号码记了下来,回
家后打了过去,问:“喂,是法院的李院长么?”对方回答:“对,你是谁呀?”后来群
众向法院提出质询,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徐莉对被拆迁的老百姓解释:“李院长是组织派去
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金融街公司只拿奖金。” 这就是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公
权被异化的现实。
并非每个政府机关的干部都是铁石心肠,19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一位有同
情心的负责人对诉讼代表说:“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有办法,不予立案,你们还是找中
央申诉吧。”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有位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私下安慰上诉群众:“我
们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样,将来会一起平反。”原告顾瑞诉
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于1996年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三年没音讯,到了1999年
,原告多次去查询申诉结果,并又递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区检察院约去谈话,民事行
政监察科一位检察官坦白告诉他:“此案只有两条路,一是息诉,二是驳回,我劝你还是
息诉吧!——这两年这种案子数不胜数,没有一件我们抗诉了,也不可能抗诉——你说公
检法都偏袒行政,这也没有办法,拿我们检察院来说吧,我们的开支谁给?还不是政府,
吃人家的,不向着人家能成么?这个道理你得想开。”而上诉人贾则戍则有这样的经历,
199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位审判长一脸歉疚地对他说:“你们在一审法院的材料我都
看过了,法律都对,但没有办法,还是现实一些吧。——老贾,我这么判,你也别怪我,
上级就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来判,我这一把年纪就得下岗,老哥,没办法,对不住了
。”这些多少还有一些人情味的语言就是诉讼者们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能
感受到的最大温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
况下,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反而成立强制拆迁
指挥部,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
老少,手持《宪法》、挥舞国旗的身影;听见他们喊着“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坚决维
护三个代表”的口号被押上警车;看见他们流泪的、通红的双眼,无助的、喷火的目光。
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难以无动于衷。所以每个强制拆迁现场,总是全面封锁,驱散围观群众
,特别不许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会冲上去,扯出胶卷,这样的行为也说明他们的
羞耻之心尚未完全泯灭。
相互推诿、官官相护使得矛盾激化,与公民含着眼泪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
公安言行是非常“过激”的,这些在骆琪椿、凤晓年等人的万人诉讼集团申诉材料中都有
列举。
一个艰难的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90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阻力,法官
公安大摇大摆地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
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
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还
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有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好像不对劲呀。从窃窃私语、
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那
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
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也不愿意作案板上认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
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
制,采用非暴力不和作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
们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户,而是在道义情
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西城区法院一位未参加拆迁的法官介绍,早在1994年到金融街
建设开发公司参与拆迁的法官,除了奖金住房等好处以外,年底分红可得到“一辆夏利轿
车的钱”(当时大约8-9万),到1995年只能分到“一辆面包车的钱”了(大约5万)。
更重要的是,这一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中央重视,我们高兴看到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公报中把
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200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认
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房
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关于暂停
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封杀令”:“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一律不报批用地;建设部发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对拆迁安置
补偿资金的监管,建设部领导做出指示:“房地产和拆迁腐败必须严格查处”;北京市政
府也认识到问题严重性,2003年9月2日终于颁布了王岐山亲笔签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35号令,依法纠正了回避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细则》,明确在第八条规定“传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同时
转让。”
尽管这些决议是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但至少从中央的明确表态而言,在城市拆迁领域
的寻租之门正在一点点被堵住。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北京市的强制拆迁至少不能如过去那
样无所顾忌。而在拆迁问题上公民权力每进一步,政府的权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终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不情愿地做了一些让步,关于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从
原先毫不承认,到终于承认私房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过有些官员仍然玩了一个花招,
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比如一块土地使用权市场拍卖每平方米是两万五,对居民采
用所谓北京市的“基准地价”,从原先一分不给到现在一平米给六七千。其次是在实际操
作中把土地使用权偷换为“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把居民拥有的院落和附属设施土地
面积统统不考虑,这是明显的和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在房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
本身占用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如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
没有院落但拥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的内容唱对台戏。
即使这样吹着口哨给自己壮胆,曾经胡乱指挥拆迁的政府干部仍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
在闹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见这样一块很典型的土地,原先这里有1300户居民多数被分批强制
拆迁了,现在这里几乎被移为平地,在一片瓦砾狼藉中还有孤零零的几间四合院,住着最
后十家顽强的“钉子户”。他们经历过政府干部上门恐吓、威胁、半夜不明身份的人入室
殴打,都挺了下来。而西城区政府早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转移
的手续,就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非法拍卖给一家开发公司,每平方米2万3千余元。他们之
所以现在还没被强制拆迁,有个原因是其中最大的一间宅子是民国24年中山舰舰长赵梯琨
(上有山字头)建的私宅,很有文物价值,房主老爷子在台湾是老国民党,其后人赵志诚
也是民革党员,属统战对象,考虑到对外影响,不能太过分,区政府原来打算大约是,先
把周围房子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饭,再让他们接受既成事实,就这样几户人家坚持了下来
。谁料非典以后,舆论环境渐渐开放,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下,眼前还需要观望风头,
如果再像过去一样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镇压,恐怕要冒很大的舆论风险。
所以出现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强拆,难度很大。不拆就得谈判,如果对
这十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一千多户居民已被强制拆迁了,现在还住在被“合理安置”的
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他
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映。而拍卖
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了,这个窟窿如何补上?更让一些官员半夜都要作恶梦
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上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在整个城市
就会引发雪崩般的反应。所以可以说,当前拆迁中,开发商、政府和公民之间,已进入“
战略相持”阶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得满钵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
者“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司投资高科
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漂白,权力的租金唐而皇
之地装入了腐败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
里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抽象
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后那些当年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
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
败气息,而那些腐败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案甚多。这些欠帐拖得越久,
利息就越是高昂。更重要的是,国家信用在其中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伤。
所以最初记者开始对拆迁进行采访时,主要感到的是一种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
人贪赃枉法,欺虐无辜百姓。随着进一步深入事实,记者感到的是种忧虑,不仅是为老百
姓的境遇,更是为政府的信用和前途。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因着法治的不完善,
大规模侵害公民权益的事实肯定已难以彻底挽回,这留给中央政府一个艰难却又必须的抉
择。
自然,有关方面可以继续剥夺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允许他们上访、游.行,同时
大力宣传城市建设成就,把敢于替拆迁户说话的人以种种罪名抓起来,起到杀一噤百的效
果,等着随着时间流逝,让人们遗忘。但这种做法系明显逆现代政治文明而动,而且也太
低估了觉醒的公民智慧。
第二种做法,先维持稳定,尽可能拖延时间,在这部分公民近乎绝望的时候,给予少量安
慰性补偿,同时推出个别团伙,让他们承担罪责,重处以平民愤。但这种不彻底的做法,
反而会在一定时期内会鼓励更多的腐败行为。
第三种做法,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在制度源头上制止类似行为风头过后死灰复燃,并成立
“特定问题调察委员会”,防止腐败分子进一步携款外逃,并进行清查,向被拆迁群众公
示帐目,借助群众眼睛纠除腐败分子及其在上层的代理人,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政府挺
身担当,尽可能弥补公民在财产和情感上的创伤,并以真诚态度赢得人民谅解。当然这需
要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它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付出不小代价,但这也许就是我们
真正走向一个法制、民主的国家所要背负的最大成本。
我们相信,在拆迁问题的处理上,执政党一定会兑现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
心。
--
胜利是一种坚韧
生而不死 一千年
死而不朽 一千年
朽而不倒 一千年
这就是......
胡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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