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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etrel (紫燕*自在飞花轻似梦*燕燕于飞), 信区: ITnews
标 题: 信产部出台新规定 国际通信设施管理门槛抬高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ue Jul 9 15:15:50 2002) , 转信
信产部出台新规定 国际通信设施管理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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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9日 07:4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的经营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
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这是近日信息产业部出台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
明确规定的,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
,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我国领土、领海内国
际
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
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规定》还明确指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个人,或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
协议的,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
私自与外国的组织、个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
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
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
业部将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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