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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著作权法新条例今日起生效 重要改动内容详解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Sep 15 21:34:13 2002) , 转信
著作权法新条例今日起生效 重要改动内容详解
(2002.09.15) 来自:北京青年报
-著作权人内外无分别-报刊转载有限制-惩治盗版规定明确-作者将按时获得报酬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这一新条例是
对去年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有力的补充,并使其执行起来更具可操作性,1991年开始施
行的、配合原著作权法的“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从原来的56条修改成38条,新增5条、2款、5项,删除了22条、3款、2项,有2
5条、1款、10项内容做了改动,没有任何变动的只有6条。如此之大的修改幅度,标出了十
余年来我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走过的漫长道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先生表
示:实施条例的修改,一是为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
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关于将修订原实施条例的承诺。-新条例按照世贸规则进
行了修改
许超先生介绍了新条例中部分重要的改动内容:
修订前的实施条例规定,涉外行政案件统由国家版权局受理。这样,境外权利人就无
权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而涉内案件则没有这种区分。这种规定与世贸关于不
得歧视境外权利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已经完全按照世贸规则进行了修
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受理涉外案件。此外,对于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
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也按照世贸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实施条例的另一重要改动是在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
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条规定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是世贸规定的重要原则,而且在于今
后我国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和我们每一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例如在为学校课堂教
学使用他人作品、报刊之间互相转载、使用他人作品出版教科书或者广播他人的文学艺术
作品时,都不能违反该规定。
新条例还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做了解释。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的保
护,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而杂技及类似体育竞技项目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
技巧难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仅指建筑实物。这种理解虽然与国际流行的概念
不同,但是绝不意味着,建筑设计图、模型就不受保护了,它们在著作权法中另有规定。
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著作权法已就常见的8种情形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
加强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实施条例又对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职务作品进行了细致
的规定。
-打击盗版更具可操作性
盗版问题现在已成为社会公害,许超先生和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的冯宏声先生特别
对此做了解释——新条例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在打击盗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条是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
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关于执法的另一重大修订是新条例第36条明确了罚款数额:“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
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使得行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
-新条例在业内引起反响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定引起相当的反响。记者从一些出版社获悉,他们正准备邀请有
关专家来授课,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政策。新世界出版社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条例实施以后,起码出版社拖欠作者稿费的情况将有所改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应当
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从前,出版社对一些大牌作者付酬很痛
快,而对一般作者总是很懈怠。有法可依,将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此外,
这位负责人还表达了他的愿望,就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执法便
利,力度足够,才能使反盗维权不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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