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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ildwolf (破衣裳||■漂来,桐子),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7月17日00:12:00 星期二), 站内信件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从法律观点看,拘留应该仅仅是剥夺自由。但是,履行这项职能的监禁却总是
包含着一种技术性规划。从公开处决(具有壮观的仪式,其技术与制造痛苦的仪式
混合在一起)到监狱刑罚(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的机密性所掩盖)
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
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从这种转变中产
生了一种症状,一种象征,即1837年警务马车取代了铁链囚犯队。
    铁链囚犯队的传统起源于划船苦役,在七月王朝时期依然存在。在19世纪初它
似乎具有一种展示的意义。这可能是由于它能把两种惩罚形式结合在一种现象中,
即它是一种把拘留展示为酷刑仪式的方式。 (福歇(Faucher指出,“尤其是在断
头台几乎完全被废除以后”,铁链囚犯队是一种公开展示。)1836年夏天,“最后
一批铁链囚犯队”在法国穿行。关于这批人及关于铁链囚犯队的弊病的报道,使我
们能够重新发现这种与“教养科学”准则大相径庭的运作。它开始于一种断头台仪
式: 在比塞特(Bio6tre)监狱的院子里钉铁项圈和铁链。犯人的脖颈被向后扳在
一块砧板上。这时刑吏的技巧就在于用力打击而又不打破头部。这是一种颠倒过来
的、知道如何不给人以致命打击的技巧。“比塞特的院子展示着酷刑工具:若干带
有铁项圈的长链条。 狱吏(artoupans)们临时充当铁匠,安置好砧板和斧头。那
些将被钉上项圈的头颅被固定在沿墙小径的铁栅周围,或凄凉悲哀或英勇无畏,表
情不一。再往上看,在监狱的每一层,人们都可以看到从囚室栅栏伸出的腿和手臂,
让人想起一个人肉市场。这些犯人头一天曾帮助他们同伴梳妆打扮,现在这些同伴
完全是受难的姿态。他们坐在地上,两两一组背靠着背。八镑重的铁链沉重地压在
他们的膝盖上。铁匠测量他们头部的尺寸,改制一英寸厚的项圈。钉一个铁项圈需
要有三个人。第一个人扶住砧板,第二个人举着铁项圈的两半,并伸出两臂保护犯
人的头部,第三个人用大斧不断地敲打,打平锁栓。每一下敲打都使头部和身体震
动。……的确,没有人去想,如果斧子砍歪,犯人会遭遇什么危险。当人们在这种
对卑贱处境中的同胞的鄙视中感受到惊心动魄的恐怖时,那种想法也就被抵消了。”
门’ 这种运作还有公开展示的方面。根据《判决公报》的报道,1836年7月19日,
有十万以上的人观看铁链囚犯队离开巴黎:“从田舍花园到玛尔第格拉斯……”,
有权有势的人都站在远处观看这个被铁链挂在一起的大游牧部落通过。后者属于另
一种人,属于“有权进入苦役船和监狱的种族”。下层阶级观众像出席公开处决的
场面一样,与犯人进行着多重意义的交流,变换着进行凌辱、威胁、鼓励和攻击,
时而表示愤恨,时而表示同情。某种激烈的情绪伴随着整个游街过程,有时是反对
司法过于严峻,有时是抗议司法过于宽大。人们高声痛骂所痛恨的罪犯,但又对所
认识的犯人发出同情的喝彩。人们与警察不时地发生冲突:“在从枫丹白露栅栏开
始的整个行进过程中,一群激愤的观众大声辱骂德拉科隆回。他们高呼:打倒这个
牧师,打倒这个可恶的人,他罪该万死。要不是市政警卫采取坚定而有力的措施,
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骚乱。在沃吉拉尔,妇女的情绪最为激愤。她们高呼:打倒可恶
的牧师,打倒残忍的德拉科隆回!蒙特鲁日和沃吉拉尔的警长以及几位区长和副区
长因试图维护法庭判决而受到严厉指责。在快要到伊西时,弗朗索瓦认出了阿拉尔
和队伍中的官员,把木碗掷向他们。这使人想起该犯的某些同伙的家人就住在艾佛
利。因此,警官马上沿路散开,紧紧跟随囚车。那些巴黎帮的歹徒纷纷向警察头上
掷木碗,有些警察被击中。这时人群里产生强烈的反应,开始彼此殴斗。”(《判
决公报》 ,1836年7月20日)。从比塞特到塞夫勒,当铁链囚犯队经过时,许多人
家被抢劫(《法朗吉》,1836年8月1日)。
    在这个送别犯人的节日中,有驱赶替罪羊仪式的某种因素,有愚人节的某种因
素(只是角色颠倒过来),有旧式断头台仪式的某种因素(真相应该大白于天下),
还有那些民众场面的因素(著名的角色或传统的榜样受到承认):真相与丑恶大表
演,牛鬼蛇神大游街,既有对露出本来面目的罪人的辱骂,又有对罪行的喝彩。人
们力图重新发现曾荣耀一时的罪犯的面目。招贴传单提醒人们回想起眼前通过的这
些人的罪行。报纸提供这些人的名单,介绍他们的生平,有时还描述他们的外貌或
服装, 使人们能够辨认他们。这就像是演出节目单。’2’民众还要仔细考察不同
的罪犯类型,试着根据容貌或服装来判断犯人的“职业”,分辨他是凶犯还是窃贼。
这是一种化装舞会和提线木偶游戏。对于更有教养的人来说,这还提供了犯罪人种
研究的经验材料。从使用支架眼镜到运用加尔(GAll)”的颅相学,不同的人按各
自的意愿运用着各种犯罪符号学:“不同人的相貌同衣服一样五花八门:这是一个
庄严高贵的头颅, 一张牟利罗(MOrillO)”笔下的面孔;那是一幅邪恶的面孔,
眉毛浓重突出,显示了这个强悍恶棍的精力。……那边一个顽童般的身体上有一个
教唆犯的头颅。这边是一些圆滑阴柔的同谋犯,那边是目光呆滞,放荡堕落的教师
面孔。”’对犯人也对这种游戏做出回应,展示表演他们的罪行和不端行为。在这
里,纹身的一种功能就是使人对他们的行为或命运一目了然:“他们佩带着罪犯的
标记,或者是纹在左臂上的断头台,或者是纹在前胸的一把插入正在消血的心脏的
匕首。”当他们通过人群时,他们表演自己的犯罪场景,嘲笑法官或警察,吹嘘尚
未被发现的劣迹。拉塞奈尔(I-ace-nair,)的前同谋犯弗朗索瓦说,他发明了
一种杀人方法,可以使人来不及喊叫,而且不溅一滴血。这个宏大的流动的罪行展
览会有自己的杂技演员和哑剧演员。它以对真相的喜剧性证实来回答好奇心与辱骂。
在1836年夏天,这一系列场面发生在德拉科隆日周围。他把怀孕的情妇大卸八块。
因为他是哪币,这就使他的罪行更为引人注目。也正因为他是牧师,使他免上断头
台。 看来,他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慨。早在1836年6月他被用车送到巴黎时,他就
受到人身凌辱,使他不禁痛哭流涕。但是,他曾表示希望不要用封闭的车来装载他,
因为他认为凌辱是他应得的一部分惩罚。当他离开巴黎时,“入们简直无法想像人
群对这个人所发出的义愤和粗俗的动作。他被泥土掩盖了。愤怒的路人向他抛去雨
点般的石块和辱骂。……
    这是无法形容的愤慨的爆发。尤其是妇女们,就像是名副其实的泼妇,表现出
令人难以置信的怒火”以法朗吉》,1836年8月1日)。为了保护他,只好给他换了
服装。有些观众因此而被迷惑,把弗朗索瓦认成他。弗朗索瓦受到这种游戏气氛的
感染,接受了这个角色。但是,除了表演并非他犯下的罪行,他还假冒那个牧师,
做滑稽表演。除了讲述“自己的”罪行,他还增加了为喝彩的人群祈祷和祝福的夸
张动作。就在几步远的位置,真正的德拉科隆回“就像是一个殉教者”,经受着双
重凌辱。他并没有接受这种凌辱,但这种凌辱是针对他的。这种嘲弄使这个牧师回
忆起另一个罪犯的种种表现背后的自己的过去和自己想掩盖的东西。他目睹着自己
的受难,但这种受难是由和他拴在一起的杀人小丑展示的。
    在途经的每个城镇,铁链囚犯队都造成了节日气氛。这是惩罚的胜利狂欢节,
是变成特权的刑罚。而且,由于一种似乎在一般的公开处决的仪式中被忽略的奇特
传统的作用,它在犯人身上不是唤起被迫悔恨的表示,而是唤起否定惩罚的狂喜。
除了铁项圈和铁链这些装饰品外,犯人们还用缎带、草编、鲜花或贵重物品做装饰。
铁链成了圆舞队形。它还是一种结合,是被禁止的爱情的强制婚姻。婚礼,这是铁
链上的节日和仪式:“他们在铁链前亲热,手持花束,用缎带或草编流苏装饰他们
的帽子,心灵手巧者还制作了有顶饰的头盔。……
    还有些人穿戴着透孔织袜, 水鞋或者在工作服下穿一件时髦的背心。 ” ‘4
‘在被钉上铁链后的那个晚上,铁链囚犯队就成了一个大欢乐圈。它绕着比塞特的
院子一圈一圈地转:“铁链囚犯队对所认出的看守发出诅咒。看守们被它层层包围,
陷在其中。 直到夜幕降临,囚犯始终是这场战斗的主人。”’5阿巴人的安息日联
欢与司法所发明的展示仪式相对应。它颠倒了是非荣辱,颠倒了权力秩序及其符号,
颠倒了享乐形式。但是,政治安息日的某种因素并没有消失。除非彻底聋了,才会
听不出这些新曲调中的某些含义。犯人们唱着进行曲。这些进行曲很快就名闻通论,
从此被到处传唱。毫无疑问,在它们中可以发现不满怨恨的回声。传单把这些不满
归咎于罪犯。这些不满包括对犯罪的肯定,对黑道英雄的赞颂,对残忍的惩罚及其
引起的普遍仇恨的回忆:“光荣啊,让号角为我们吹响,……勇敢些,孩子,让我
们无所畏惧地听从悬在头上的命运,……铁链沉重,但我们敢于承受。身为囚徒,
不会听到有人说:免去他们的痛苦。”但是,在这些合唱歌曲中有一种崭新的音调。
道德法典过去支配了大多数的不满,现在则被颠倒过来。酷刑不再产生悔恨,而是
磨损了自豪。做出判决的司法受到否定,观看忏悔和凌辱的人群遭到嘲笑:“‘离
乡背井,我们有时不免悲叹。我们横眉冷对,法官也畏缩不前。……被不幸的禁果
诱惑着,你们把目光转向我们,想看到含诡忍辱,涕泪汹横的人种。而我们的眼中
却闪现着自豪。”人们还可以发现这种观念:犯人在一起有自由人所无法知道的欢
乐。“让我们尽情欢乐吧。节日将在铁锁下诞生。,……欢乐就是叛逆者。它们将
逃避刽子手。只要有歌声就有欢乐。”最重要的是,现存秩序不会永远持续,犯人
将会获得自由和恢复应有的权利,而那些原告将取代他们的位置。罪犯和法官颠倒
位置的伟大审判即将到来:“蔑视他人的权利属于我们犯人,他们顶礼膜拜的黄金
也属于我们。总有一天,这些黄金将落到我们手中。我们将用我们的生命来换得它
们。今天你们把锁链强加给我们,明天锁链将落在别人身上。他们将变成奴隶。当
我们冲破这些枷锁,自由之星将为我们大放光芒。……别了,因为我们不怕你们的
法律和锁链。”飞‘在招贴传单所设想的严肃场面中,犯人会告诫围观者不要仿效
自己。但是这种场面正变成危险场面。围观者必须在残暴的刑吏,不公正的法官与
不幸的犯人之间做出选择。犯人今天是失败者,但总有一天会凯旋而归。
    铁链囚犯队这一壮观场面是与公开处决的旧传统一脉相承的。它也与当时复杂
纷坛的罪行展示有联系,后者导致了各种报纸,招贴传单,江湖骗子和街头剧的出
现了〕。但是,它也与各种冲突和斗争有联系。它传达着它们最初的雷鸣。它给了
它们一种象征性的宣泄口:尽管动乱大军已被法律击败,但仍发誓要卷土重来;被
秩序的暴力所驱逐的东西将会东山再起,推翻秩序,带来自由。“我看到在这些灰
烬中重新出现许多火星后感到不寒而栗”(《一个囚犯的最后一日》)。曾经一直
伴随着公开处决的骚动,现在在这些明确的威胁中找到了共鸣。人们可以看到,七
月王朝决定废除铁链队是与18世纪废除公开处决出于同样的理由,  而且更紧迫:
“用这种方式对待人,不符合我们的道德。我们应该避免在护送队所途经的城镇造
成如此可怕的却又不能教育民众的场面” (《判决公报),1836年7月19日)。因
此,必须与这些社会习俗决裂,让犯人的迁移也随着惩罚手段的变化而变化,也罩
上体面的政府面纱。
    然而, 1837年6月用于取代铁链囚犯队的还不是人们曾经建议使用的简单的封
闭马车,而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机器:一种被设想为活动监狱的马车,一个活动的全
景敞视监狱。马车中央是一个贯穿的走廊,两边各有六个小囚室。两排犯人相对而
坐。他们的脚放在铁环里。这些铁环加了毛衬,用18英寸的铁链联在一起。他们的
腿被金属护膝束缚住。犯人坐在一种“向下开口的、用锌和橡木做的漏斗上”。囚
室没有向外的窗户。囚室是用铁皮彻底包封的。它只有一个通气片,也是用铁片做
的,上面扎出一些孔眼,允许“适当的空气流通”。在走廊两侧,每个囚室的门上
有一个小窗,分成两相,一格用于发食品,另一格装有铁栅,用于监视。“小窗的
开口和倾斜角度是这样设计的:警卫能随时看到囚犯和听到他们的每一句话,但囚
犯彼此不能看见,也听不到彼此的话。”这样,“同一辆车就可以毫无妨碍地同时
装运重犯和轻犯、男犯和女犯、儿童和成年人。无论路途有多远,都可以把他们送
到目的地,而他们彼此不会知道,也无法交谈。”车上有两名警卫,各持一根小橡
木棒,“上面有碎金刚石的狼牙”。这两人能通过随时随地的监视来操作一个适合
马车内部管理的惩罚体系:饮食限制、拇指央、没有让人睡觉的垫子、捆住双臂的
锁链。“除了伦理书外,阅读其他任何书籍都是不允许的。”
    如果仅就其温和性与速度而言,这种机器“能使人对发明者的善良心地表示赞
叹”。但是,它的优点在于它是一个十足的教养车。从它的外部效果看,它是一个
边沁理想的化身:“这个活动监狱的两侧晦暗寂静,只有几个大字——囚犯运输车。
当它急速通过时,使人感到神秘和压抑。这正是边沁对执行判决的要求。与那些玩
世不恭、兴高采烈的跋涉者的场面相比,它能在旁观者的脑海中留下更有益、更持
久的印象” (《判决公报》,1837年6月15日)。它也有内在效果。在仅仅持续几
天的旅程中(犯人始终不得下车),它起到一个教养规训机构的作用。当犯人下车
时平静得令人吃惊;“从某种道德观点看,这种不超过72小时的运送,是一次可怕
的酷刑。它对犯人的影响似乎会持续很长时间。”犯人们也支持这种看法:“在囚
车里,当你不能睡觉时,你只能思考。当我思考时,我开始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
悔恨。最后,你是知道的,我本来害怕改过自新,但现在我不怕了。”‘8‘
    全景敞视马车的历史极其短暂。但是它取代铁链囚犯队的方式及理由,浓缩地
体现了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精心的改造人的行为的技术)取代公开处决的80年历程。
囚室马车是一种改造机构。取代公开处决的不是一种集体禁闭,而是一种精心组接
的规训脱制,至少在原则上如此。
    从其现状和看得见的效果考虑,监狱立即被视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败而遭到指
责。很奇怪的是,监禁的历史并没有按照人们所设想的下述编年时序发展:先是确
立一种拘留刑罚,然后是承认它的失败;然后逐渐产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终形
成了比较有条理的教养技术定义;然后是实施这种方案;最后是承认它的成功或失
败。实际上,这些情况都重叠在一起,或者说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养
技术的方案是伴随着惩罚性拘留的原则同时产生的,对于监狱及其各种措施的批评
也早在同一时间(182一1845年) 就出现了。这些批评体现在一些习惯性的说法中
——这些说法延续至今,除了数字之外,几乎毫无变化。
    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虽然监狱扩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数
量依然如故,甚至还增多了:“在法国,人们统计大约有108000人是公然与社会为
敌的。人们可使用的镇压手段有:断头台、铁项圈、三艘囚犯船、19个中央监狱、
86个司法监狱、362个拘留所、2800个区级监狱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个囚室。但是,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数字并没有下降,……惯犯的数量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
加”(博爱报),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囚犯中的前囚犯比
例很高。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这个数字
是德·罗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 于1831年12月2日辩论刑法典改革问题时
提供的,见《议会档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
判重刑的人中, 有大约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万教养犯或轻微违法
者中, 近3500o人是累犯(6:1),总计起来,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
(DucPetiaux,1837,自276页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为累犯的人中,有350
人出自囚犯船, 1682人出自中央监狱,142人出自四个实行与中央监狱相同制度的
劳改监狱(Ducpetiaux, 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间,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m35
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
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鲁斯(I。OOS)监狱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
犯, 默伦(M elun)监狱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监
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 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 “每年有
7000人被交还给社会,……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7000个犯罪或腐化根源。我们只要
想一想,这批人在不断扩大,他们就在我们周围生活和走动,时刻伺机作乱,利用
社会的每一次危机来一试身手,那么我们怎么能对这种局面无动于衷呢?”(博象
和托克维尔,22一23)。
    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这是它强加给囚犯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无论他们是否
被单独囚禁,也无论他们是否做无用的工作(他们将因此而找不到工作),总而言
之,都没有把他们“考虑成社会中的人,这是要创造一种非自然的、无用的、危险
的生存状态”。监狱应该教育囚犯,但是,一种以有理性的人为对象的教育体制怎
么能把逆自然本性而运作当作自己的目标呢?(I.UC。{,l,127,130)。由于
监狱对囚犯实行强制性限制,这也会造成过失犯。监狱是执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
律的机构,但是它的全部运作都具有滥用权力的形式。监狱管理专横跋扈:“犯人
所怀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骜不驯性格的原因之一。当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
——而这不是出于法律的规定,他就会逐渐习惯于对周围的一切忿忿然。他会把任
何政府人员都看成刽子手。      他不再认为自己有罪。      他诅咒司法本身”
(BigotPr6ameneu)。看守人员腐朽,畏缩,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
十到四十名监管人员的监视下生活。后者只有依赖告密者才能维持住某种程度的安
全,也就是说必须依赖他们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败。这些看守是什么人呢?退伍士
兵,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组成看守歹徒的行业”(《博爱报}),1842
年3月) 。监狱利用刑罚劳动进行剥削,而这种劳动在现有条件下不具有任何教养
性质:“对于奴隶贸易人们会义愤填膺,口诛笔伐。但是,我们的囚犯不也像奴隶
一样被承包人卖掉,被工厂生买走吗?……雌道这就是我们教育犯人诚实正直的方
法吗?难道这些可恶的剥削榜样不会使他们更加道德败坏吗?”侣’
    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中,过失犯称充道弟,
讲究义气,论资排辈,形成等级,随时准备支援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动:“社
会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结社……但是它自身却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
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团。这些监狱是特地为他们建设的。社会为了给他们
创造更大的便利,把监狱分成车间、院子、宿舍、餐厅,让他们能够聚在一起。…
…社会还在全法国增加这种社团,凡是有监狱的地方就有一个社团,……从而形成
了许多反社会俱乐部”(MOre。uChrlS’O-phe,
    7) 。在这些俱乐部里进行着对少年初犯的教育:“他发自内心的第一个愿望
将是向更机灵的长者学习如何逃避法律的严惩。第一课将学习以社会为敌的盗贼的
严密逻辑。在我们的监狱中引以为荣的道德是告密和窥视。在他心中唤起的第一种
激情将是年轻心灵对这牢笼中必然产生的怪物——写出来会达污笔墨——的惊骇。
……从此,他就断绝了把他同社会联系起来的一切”(法国大众年鉴》,49一56)。
福歇把监狱称作“犯罪兵营”。
    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他们受到警察的监视。他们只能住在指
定地点,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们离开监狱时持有一份证件,无论到哪里都要出
示它。上面写着他们的服刑判决”(Barb6Marbois,17)。刑满释放犯难以找到工
作,只得过流浪生活,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的因素。《判决公报》以及工人的报
纸经常提到这类案例:如鲁昂的一个曾犯盗窃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监视因盗窃而再
次被捕,没有律师为他辩护。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讲述自己的生活情况,解释
他在离开监狱被迫住在指定地点后无法重操镀金工旧业的原因——因为他是刑满释
放犯无论走到哪里都遭到回绝,而警察又不允许他到别处找工作。他无法离开普昂,
而在这种可怕的监护之下又无以为生,只能坐以待毙。他曾到市政厅要求工作,获
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挣十四个苏(法国钱币):“但是”,他说,“我年
轻力壮,能吃能喝,五个苏一磅的面包,我每天能吃两磅多。我用十四个苏怎么能
填饱肚子、换洗衣服和找到住处?我是被逼到绝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个正直的人,
但是监护使我重陷不幸。我开始憎恶一切。这时我遇到勒迈特。他也是个穷人。我
们为生活所迫而重新产生偷窃的邪念。”
    最后一点,监狱把犯人家庭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了过失犯:“这种制度把一
家之长送进监狱,也就使母亲一天天陷于贫困,使儿童被遗弃,使整个家庭被迫流
浪乞讨。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应该指出,这种一成不变的批评总是沿着两个方向,或者认为监狱的改造作用
不充分,教养技术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认为监狱力图成为改造场所,但失去了惩罚
的威力(11),真正的教养技术应该是严厉的qZ’,监狱是一种双重经济失误:直
接的失误是它的内在代价太高, 间接的失误是它没有消除过失犯罪ql3)。对这些
批评从来只有一种不变的回应:重新强调教养技术的不变原则。在一个半世纪中,
监狱总是被当作本身的补救办法:不断强化教养技术,以此作为克服其不断失败的
唯一手段;贯彻教养目标,以此作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为结论性的事实是,最近几个星期的犯人暴动”被归咎为1945年提出的
改革实际上从未生效,因此人们必须恢复监狱的基本原则。人们至今仍期待着这些
原则产生美妙的结果。但是对这些原则人们太熟悉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它
们构成了关于良好健全的“教养条件”的七条普遍准则。
    1.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 “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
主要宗旨,这是一条神圣的原则。该原则在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正式出现
乃是最近的事情” (“布鲁塞尔教养会议”,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尔委员
会(AmorCommission)亦步亦趋地重申:“剥夺自由的刑罚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
返社会为主要宗旨。”这就是改造原则。
    2.对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对犯人的空间安置,应该根据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
但首先应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在设法改变犯
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时,必须考虑他们堕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难
易程度” (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关押刑期为一年之内的犯人的教养
机构对过失犯的空间安置应根据性别、个性和堕落程度。”这是分类原则。
    3.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 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因为刑罚的主要目
的是改造犯人, 因此应使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获得自由” (I。"oas,1838)。
1945年的提法是:“实行一种分级渐进的制度,……根据犯人的态度和进步程度来
调节对待犯人的方式。这种制度包括从单独禁闭到半自由的整个范围。……假释的
恩惠扩大到适用于一切有期监禁刑罚。”这是刑罚调节原则。
    4.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 犯人劳动“不
应被视为一种附加因素,似乎是刑罚的加重,而应被视为一种减轻痛苦的因素,因
而是犯人不可剥夺之物。”它应该能使犯人学会和从事一门手艺,能给犯人及其家
庭提供一个收入来源(DucPetiaux,1857)。1945年的提法是:“所有的法定囚犯
都必须工作。……任何囚犯都不得被强制无所事事。”这是工作义务权利原则。
    5.对囚犯的教育, 对于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
义务。 “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 教养监禁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
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囚犯所受的待遇,除了不得男女混杂外,……
应该主要是对他进行一般教育和职业教育,使他改过自新。”这是教养教育原则。
    6.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这些人应具有
作为教育者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1850年费鲁就监狱医疗问题指出:“这
对于一切形式的监禁都是有价值的补充,……没有人比医生更能获得犯人的信任,
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性格,能在减轻他们的病痛时更有效地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
而且能够以恰当的方式给予谴责或鼓励。”1945年的提法是:“在每一个教养机构
中,都应有一种社会和医疗一心理服务。”这是拘留的专业监管原则。
    7.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 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犯人
离开监狱后不仅应受到监督,“而且他应得到帮助和扶持”(Boulet&Benquot)。
1945年的提法是:“为了促使犯人恢复正常生活,在监禁之时和之后应给他们以帮
助。”这是辅助制度原则。
    斗转星移,一个多世纪以来,同样的基本命题逐字逐句地得到重申。它们一再
出现在每一次新的、来之不易的、最终被接受的改革主张中。而这种改革始终是不
尽人意的。同样的或几乎一模一样的语言也能从其他的“富有成效”的改革时期找
到:18世纪末和“社会保卫运动”(movementofso-ciadefence)以及最近几年犯
人暴动时期。
    因此,人们不应该把监狱的发展、它的失败和它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的改革
看作是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而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同时包容这几个方面的体制。这
个体制在历史上是强加在法律对自由的剥夺上的。这个体制包含着四种因素:监狱
附加的纪律因素——这是“至上权力”因素;对某种客观现实、某种技术、某种教
养“理性原则”的生产——这是辅助认识因素;实际上对某种必须用监狱加以消灭
的犯罪倾向的不断诱发、甚至强化——这是相反效应因素;某种“改革”的重复进
行,这种“改革”表面上追求“理想主义”,实际上与监狱的规训运作同构——这
是乌托邦复制因素。正是这个复杂组合构成了“监狱体制”(careeralsystem)”,
而不仅仅是构成由高墙、管理人员、规章条例和暴力组成的监狱机构。“监狱体制”
把话语和建筑,强制性规章和科学命题,实际社会效应和所向披靡的乌托邦,改造
过失犯的计划和强化过失倾向的机制组合成一个形象。所谓的失败不正是监狱运作
的组成部分吗?难道不应把这种失败列入规训和监禁的辅助技术在司法机构及社会
中所造成的权力效应中吗?这些效应不都集合在“监狱体制”的名下吗?如果说监
狱机构能够屹然不动地长久存在,如果说刑事拘留原则从未受到严重的挑战,那么
这无疑是由于这种“监狱体制”根深蒂固并完成着某些明确的功能。让我们以一个
最近的事例来说明它的力量和稳定性:  1969年在弗勒里一梅洛日  (Flglllly-
M6rogis)设立的模范监狱在总体设计上完全照搬了183 6年在小罗盖特(Petite-
Roquette)轰动一时的星形全景敞视设计。这一权力机制既有现实实体又有象征形
式。然而,人们希望它能起什么作用呢?
    如果说法律被设定为确定违法行为,如果说刑罚机构的功能是减少违法行为,
监狱是进行这种镇压的工具,那么人们就不能不承认失败。更确切地说,为了从历
史角度做出判断,人01必须能够衡量刑事拘留对整个犯罪的影响——人们应该感到
惊讶的是,在过去一百五十年间人们在宣布监狱失败的同时总是主张维持监狱的存
在。人们实际上所能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法就是放逐。英国在19世纪初就废止了这种
方法,而法国在第二帝国”期间则加以采用。但这可以说是一种严厉的,间接的监
禁形式。
    然而人们或许应该反过来考虑问题,反问自己,监狱的失败提供了什么东西?
这些形形色色的不断受到批评的现象有什么作用?这些现象包括维持过失犯罪倾向,
鼓励累犯、把偶尔的违法者改造成习惯性的过失犯,建立一种封闭的过失犯罪环境。
人们或许应该探寻在刑罚体制的玩世不恭的外表背后所隐藏的东西。这种东西在用
判决来净化犯人之后,继续用一系列的“烙印”(一种原来是理论上的、现在是实
际上的监视;取代了犯人通行证的警察记录)来跟踪他们,因此这种东西是在跟踪
已经接受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的“有过失倾向”的人。这是什么东西呢?难道我们在
这里看到的不正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一种矛盾吗?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人们将
不得不认为,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
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
法律的悟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
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总之,刑罚不
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区分”它们,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
制”。此外,如果人们能够谈论“正义”的话,那不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
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且还因为通过刑罚的中介对非法活动的区别
对待成为那些统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惩罚应该在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总体战略中
被重新定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监狱的“失败”。刑法改革的一般模式是
在18世纪末反对非法活动的斗争中形成的。当时,使“旧制度”下各社会阶层的并
行不悖的非法活动得以维持的宽容、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间的总体平衡被打破了。
于是产生了一种关于实行普遍公开惩罚的社会的乌托邦:刑罚机制将不停顿地积极
运作,毫不拖沓、没有中间环节,没有任何不明确性;一种理想的法律(一方面本
身精确周到,另一方面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将连根消灭一切非法活动。而此时,
即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在新法典的背景下,新的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出现了。更
确切地说, 民众非法活动开始在新的层面发展起来。 这些非法活动是1780年代到
1848年革命的各种运动带来的。这些运动把社会冲突、反对政治制度的斗争、对工
业化的抵制、经济危机的后果联系在一起。广义地说,当时有三个特殊进程:首先
是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的发展。这表现为两种方式。本来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局部性
的活动(如杭交租税或抵制征兵;强行没收囤积的商品;抢劫商店、强迫“平价”
出售商品;与当局代理人发生冲突)在大革命期间能够导致直接的政治斗争,其目
标不仅在于迫使国家让步或废除某些不可容忍的措施,而且还在于改换政府和改变
权力结构本身。另外一些政治运动明显地以现存非法活动形式为基础(如法国西南
部的保皇党利用农民来反对关于财产权、宗教和征兵的新法令);这种政治层面的
非法活动在19世纪工人运动与共和派政党的关系中,在工人斗争(罢工、非法结社)
向政治革命的转变中变得愈益复杂和明显。总而言之,立法的限制愈益严格,这些
非法活动也愈益倍增,而在这些非法活动领域中,产生了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斗争。
并非所有的非法活动形式都有可能推翻政权,但是许多非法活动形式能够被应用于
总体政治斗争中,有时甚至能直接导致总体政治斗争。
    其次,通过抵制法律或其它法规,很容易使人们认可反对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
制定法规的人的斗争:民众不再反对包税人、金融家、国王代理人、推诿塞责的行
政官或坏大臣这些不公正的代理人了,而是反对法律本身和执法的司法本身,反对
提出新权利的地主,反对自己勾结在一起却禁止工人结盟的雇主,反对引入更多的
机器、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并把工厂规章制定得愈益严格的企业主。正是在反
对从大革命中获利的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新的地产制度的斗争中,农民的各种非法活
动发展起来。毫无疑问,从热月到执政府“这段时间,农民的非法活动最为激烈,
但是此后也没有消亡。19世纪初,在反对新的合法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工人的非法
活动发展起来:从破坏机器这类最激烈的形式或组织协会这类最持久的形式,到最
日常的形式,如旷工、甩手不干、流浪、偷窃原材料、在工作数量和质量上弄虚做
假等。一系列的非法活动也被纳入反对法律及反对推行法律的阶级的自觉斗争中。
    最后,在18世纪,犯罪趋向于愈益专业化,包括盗窃也愈益讲究技巧,而且犯
罪在某种程度上变成脱离一部分居民、受到这些居民仇视的社会边缘人的活动。但
是,人们在18世纪末可以看到某些联系的重新组合或新型关系的确立。这不是由于
——如当时人们所说的——民众骚动的领袖都有犯罪历史,而是由于法律的更新、
劳动条件的严峻、国家或地主或雇主的要求以及十分细密的监视技术,增加了犯法
的可能性,把许多生活在另一种条件下的、本来不会去从事职业犯罪的人抛到法律
的另一边。正是在新的财产法的背景下,在无法接受的征兵方式的背景下,农民的
非法活动在大革命最后几年发展起来,从而导致暴力事件、侵犯行为、盗窃、抢劫
甚至更大规模的“政治土匪活动”的增多。也正是在立法或极其苛刻的规章(关于
工作手册”、劳动证书、租金、劳动时间、缺勤等规定)的背景下,工人流浪现象
发展起来,而且往往发展为实际上的过失犯罪。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在前一个世纪往
往是互不相干的孤立现象,而此时似乎聚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威胁。
    19世纪初,民众非法活动有三种扩散形式(数量的扩展除外,因为这是有争议
的、难以统计的):它们进入一般的政治视野;它们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
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这些过程也许还没有达到最充分的发展程度。它
们在19世纪初确实没有发展成兼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大规模非法运动。但是,尽管
它们才崭露头角,并且还很分散,它们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强了对待民众的“大恐
惧”——即把民众整体视为犯罪和叛乱因素,成为关于一个野蛮、无道德和无法无
天的阶级的神话的根据——那种神话从拿破仑帝国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绕着立法者、
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阶级生活的调查者的话语。这些过程可以从一系列断言中揭示出
来。这些断言是在18世纪的刑法理论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
铭写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个社会阶级的所作所为;罪
犯原来是在各社会阶级中都可以见到的, 现在 “几乎完全出自社会秩序的底层”
(Comte, 4 9) ;“十分之九的凶手、窃贼和懒惰者出自我们所谓的社会底层”
(I。auvergne,ssv);不是犯罪使人与社会疏离,相反,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
者是社会中的异己者,他属于塔尔热(Target)所说的“劣等人种”,属于“因困
苦而堕落、 恶习难改的阶级”(Bure,391);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以为法律是代
表一切人的,是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虚伪或过于天真了;相反,应该明智地
承认,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是用于对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
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针对人数最多而又最不开化的阶级;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
刑法的应用并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人(ROSSi,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
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
阶层:“让我们巡视一下审判、监禁或行刑的场所。……
    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无论在哪里,你都会看到两个
泾渭分明的阶级,一个总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个总是坐在被告的长凳
上”,其原因被解释为,后者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
格”(I-"oas,11,82);因此,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在这方面是不够
用的;若想确实有效的话,它必须是一个阶级说给另一个阶级的话语,因为这两个
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我们怎么能用我们的语言使那
些人了解我们的意思呢?我们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而那
些人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但却生动、直率、形象的
方言土语。…如果我们要制定能够有效地影响那些缺乏教养、难以抵御犯罪诱惑的
人的法律,我们应该使用什么语言、什么方法呢?”(ROSSi,l,33)。法律和司
法都毫不犹豫地宣布它们必须具有阶级倾向。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偏离它的目标。
相反,它能达到目标,因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
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
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
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
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
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
人们不应把过失犯罪视为最强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动,认为由于它所体现的危害,
刑罚机构必须竭力通过监禁来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
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毫无疑问,过失犯罪是一种非
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
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
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 总之,虽然在司法b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
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对于监狱没有消灭犯罪这一观察结论,人们或许应该用下述假设来取而代之,
即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
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
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在围绕着法律与非法活动进行的斗争中,监狱的成
功之处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过失犯罪”。我们已经看到,监狱体制是如何用“过
失犯”取代罪犯,而且还给司法实践覆盖了一个完整的潜在知识领域。现在这种把
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识对象的过程包含着能够分解非法活动、从中分离出过失犯
罪的政治运作。监狱就是这两种机制的结合物。它能使这二者不断地相辅相成,相
得益彰,从而揭示出犯罪行为背后的过失性质,在各种非法活动的运动中确定过失
犯罪。监狱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失败”之后它依然存在,并产生
着同样的结果,因而人们极不愿意废除它。
    拘留的刑罚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闭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动,它本身无疑也
因此得以长存。过失犯罪的循环似乎并非是监狱在进行惩罚时未能成功地进行改造
工作的副产品。毋宁说它是一种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
要用某种“惩罚一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监禁则是其机制的主要组成
部分之一。然而,监狱本来是用于制止过失犯罪的,那么为什么需要让监狱来参与
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
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通过给人定位、渗透进这个群体、组织相互间的告密)
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饨密集的民众群体(他们
偶尔从事非法活动,而这些非法活动总是有可能扩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他
们在流动中扩大,从失业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补充;这些人占的比例有
时很高,如在18世纪末,形成了可怕的抢劫和暴动力量)。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
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过失犯的存在是靠着当局对社会边缘
进行控制的压力维持的,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缺乏与能够维持生存的居民的联系
(相反的情况, 如走私者或某些强盗——见Hob。bawn),因此必然沦入某种局部
性犯罪,而这种犯罪不足以唤起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经济上微不足
道。这样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监督的和被解除武装的非法活动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
它可以被用来对付其它非法活动。它脱离它们,转向自己的内在结构,致力于一种
往往使贫困阶级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罗地网,面临长
期徒刑,然后则是一种不断“专一化”的生活——过失犯罪。这个异化的、危险的
而且往往敌对的世界排挤了日常非法活动则小偷小摸、轻微的暴力行为、日常的违
法行为),至少是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们向更宽广、更明显
的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就好像是,过去曾期望断头台场面所产生的做戒效果,现在
不是力求从严峻的惩罚手段中,而是从过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带烙印的存在中获得:
在使自身区别于其它民众非法活动时,过失犯罪也就使它们受到遏制。
    但是,过失犯罪还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们会想到殖民的例子。但这不是最有
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复辟时期,众议院或主教会议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这实
际上是为了减轻整个拘留机构的财政负担。尽管在七月王朝时期制定了一些将过失
犯、目无纪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尔及利亚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
地把那个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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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胆琴心,以观沧海 
                 是非成败,付诸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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