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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eewen (文文), 信区: Business
标  题: 最惠国待遇 
发信站: 紫 丁 香 (Tue May 16 09:56:43 2000), 转信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
“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
、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
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
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
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
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
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
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soccer8)
。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
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
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
、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
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
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
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
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
,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
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
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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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梦想
拥有一对翅膀
在空中
自由的翱翔.
而我只是
一个凡人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3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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