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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将提高到3%(zz)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Sep 26 18:46:41 2005), 转信
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将提高到3%
作者: | 2005-09-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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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
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
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
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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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4-28
【实施日期】 1986-07-01
【有 效 性】 有效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
育
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
筹
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
应当
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税
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
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
总
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
银行
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
育
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
出
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
得用
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 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
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
于基
础教育的薄溺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
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
、平
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
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
部
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办学
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
向
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
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
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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