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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rijif (国王与小鸟), 信区: Exam
标  题: 点评:安乐死是一个哲学问题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Aug 29 10:52:39 2003)

点评:不知研友们怎样看待安乐死,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
一下。也就是从人的本质上来理解。

大纲的知识点是:

  人的本质和人的属性

  人的本质是现实的人之所以存在的内在根据,人的本质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与
动物的区别,二是人与人的区别。

  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层次看人的本质,也就是人的类本质,即人作为一个类,在本质
上区别于各类动物。认识到所有的人都属于一个类即人类,并因此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是认识的进步。但这还不韵把人与人区别开来,不能说明既然同是人,为什么不同时代、
不同社会乃至同一个社会中的人有如此大的差别。为此,必须从人与人的关系中揭示人的
本质。在这个层次上,人的本质就是人的社会本质。从人与动物区别的层次深入到人与人
区别的层次来理解人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的伟大贡献。

  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质,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层次上说,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劳动
;从人与人相区别的层次上说,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它
一方面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把不同时代的人区别开来。揭示人的本质,揭开
人的奥秘,就在于真正地说明人的社会性质。

  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层次上,社会性的人的本质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是人的本质活
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以制造和使用工具为标志的劳动是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
第一个历史活动。

  从人与人相区别的层次上,社会性的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
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是说,人的
本质不是单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东西,也不是从所有个体的人身上抽象出来的共同性。现实
的人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因此,要真正达到对于现实的人的
认识,应该深入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首先,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这种社会关系决定
了人的社会地位。马克思说:"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其
次,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关系起着支配作用。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集中体
现为阶级关系。在探讨现实的人的本质时,既要看到社会关系的总和,又要注意经济关系
的决定作用。再次,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本质不是
凝固不变的抽象物,而是具体的、历史的。

  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人的本质,就为科学地说明人性以及人性内部的自然属性与社
会属性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方法。

  凡是人身上具有的特性和属性,都可以叫做人性。人性或人的属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精神属性本质上属于社会属性,因此也可以把人性分
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的肉体特征和生物特性,如吃喝需要、防卫本能、性欲和情欲本
能等。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具有的特征,如劳动、交往和意识及其所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等等。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辩证统一的,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
属性得以存在的前提。离开了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就不可能存在。恩格斯认为,人来
源于动物界决定了人们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动物性,即自然属性,问题只在于摆脱得多些或
少些。人的社会属性又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并使人的自然属性成为社会化的自然属性,
离开了社会,人的自然属性就退化为动物的属性。马克思说:"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
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
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所特
有的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这种属性是在人的后天实践活动和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和不断
改变的,马克思所说的搬运夫和哲学家的鸿沟是由分工掘成的,也有这个意思。

  

(红宝书62-63页)



陕西人王明成的去世,使得安乐死的争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1986年,王明成由于帮助母
亲安乐死,被检方控以故意杀人罪(法庭判决无罪释放)。今年早些时候,王又因胃癌请求
安乐死,不成,只好出院回家等死。


 

  关于安乐死,各国民间呼声极高(当然反方呼声亦高),而真正立法允许安乐死的,不
过荷兰等寥寥数个国家而已。这种不成比例的状态,耐人寻味。如果按照多数国家的做法
,则中国国内无论如何争吵,安乐死立法几乎没有可能,至少短期内是这样。


  有人十分关注安乐死立法中的技术问题,比如怎样才算事主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否完
全符合事主的主观意愿,是否是在完全不受别人影响的条件下做出,做出决定的时候神志
是否完全清醒,等等。应该说,仅仅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就很容易陷入麻烦。



  但是本质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不是医学问题,而是一个哲学问题。
在法律上,除非刑法规定的死罪条款,理论上任何法律都无权对于人的生命做出规定或者
安排。在医学伦理上,医生只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根本没有为解除患者痛苦而帮助他(她)
施行“死刑”的权利。何况,医院是不是一个适合提供主动结束生命服务的场合,恐怕也
将存在很大争议。安乐死之所以本质上是一个哲学问题,因为它涉及对于生命的最基本的
态度。如果这种态度不发生大的变化,则立法基本上无可能。我们知道,在认识层面,法
律并非至高无上,它只是特定哲学观念的产物。比如我国宪法,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
学的认识基础之上。而美国的宪法,则深受洛克等早期英国自由主义哲学的影响。


  安乐死的哲学问题核心,在于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他(她)自己。换言之,一
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现实的答案是:没有。否则自杀就是一种值
得鼓励的行为,至少是一种别人无权干涉的行为。但事实是,在所有理智的社会,自杀都
被视为一种悲剧,是必须坚决反对的行为。这个态度是建立这样一种认识之上:人的社会
性。每个人并非一座孤岛,他(她)的生命,与社会息息相关。更何况,这种主动选择的死
亡需要在别人的帮助下完成。


  社会性只是一个不太准确的现代笼统说法。在哲学层面上,它涉及神学或者伦理学。
西方对于安乐死的争议,有其神学(或者说宗教)根源:既然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那么也
只有上帝有权把它拿回去;除此之外,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都无权“替天行道”。或者说
,世俗社会无权干预神的安排。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杀被视为一种罪恶。在中国传统
中,这个神的位置由父母占据。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同样也是强调生
命并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当然,不论神学还是伦理学,又都
有其生物学的本源,那就是人类繁衍种群的本能。任何人,只要他(她)还没有死亡,理论
上他(她)就有可能为种群继续做贡献。种群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所以生命决不仅仅只属
于个人。


  今天,繁衍种群的压力逐渐弱化了,但是这种本能不可能消失(也许永远不可能消失,
只要人类还存在,无论未来人的生命形态是否如预言家所说,将与机器更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而正是这种本能的存在,使得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必然受到社会力量的强大干预。



  当然,赞同安乐死的一方,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了生命个体不再继续忍受
不必要的痛苦煎熬(还包括亲人的痛苦以及经济压力)。但是,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人道主义
,是指全力延长生命,还是指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目前恐怕依然是一个无法达成共识
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不谈清楚,操作层面也就无法进行。


  现实是,无条件延长生命的观念在法律和道德上处于先来后到中的“先来”位置。因
而,除非拿出特别强有力的理由,它是很难被颠覆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法律禁
止安乐死的原因,尽管赞成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


  作为安乐死的有限替代品,目前一般实行两种做法:一个是尽量减轻患者的痛苦,比
如放宽吗啡等麻醉品的使用限制;再一个是放弃治疗出院回家,使患者能够在更“自然”
的环境中尽量多享受一点做人的乐趣。除此之外,似乎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但是,王明成
的经历说明,这些不是办法的“办法”,基本上起不到任何效果。在他临走前四天,接受
记者采访时,已经痛苦得快说不出话来。尽管如此,我认为王明成还是相当幸运的,因为
还有一个信念支撑着他:为安乐死呼吁。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认为记者打扰了他的安宁。
恰恰相反,记者的出现实际上给了他一些生趣。相比之下,大多数垂危的病人就没这么“
幸运”了。


  俗话说:除死无大事。涉及生死的问题,的确是不那么容易定论的。 作者: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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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生下来都是王,而大多数人却在放逐中死去 —— 王尔德(英国剧作家)
如果人被迫只顾眼前的目标,他就没有时间去展望整个的生命 —— 雅斯贝尔斯(德)
人的身上,值得赞赏的东西总多于应该藐视的东西 —— 《鼠疫》阿尔贝.加缪(法)
天地万物,本吾一体者也,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者乎?——王阳明
仁者爱人,人恒爱之;有礼者敬人,人恒敬之 —— 孟子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 [FROM: 210.46.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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