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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eutschland (算命先生说他命中犯桃花), 信区: Exam
标 题: 软考将有重大改革!信息产业部文件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Dec 26 23:39:44 2003), 站内信件
软考将有重大改革!信息产业部文件
人 事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文 件
国人部发[2003]39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
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
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
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
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
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
9号)即行废止。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
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
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
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
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
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
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
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
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
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
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
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印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
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
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规定 办法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7日印发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
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
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
定。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
季度举行。
第四条 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
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
、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
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
类别和资格名称。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第五条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
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第六条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目
考试时间为2小时。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七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
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
关的培训。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
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
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
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规定 办法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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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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