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jacob (@死猴子·死相), 信区: Exam
标  题: 申请注册会计师条件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5月24日14:58:07 星期五), 站内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
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
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查,如有不同意见,通知有关批
条件,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最后审的注册会计师协
会撤消注册。 申请注册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
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 
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会计师之日止不满五 
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如果注册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
师协会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 
 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不年检
摘自:中国贸易报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5.238]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1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