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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ippen (大国放火是点灯), 信区: Green
标 题: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Mar 29 16:07:48 2003) , 转信
1996年9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的压倒
多数票通过一项禁止所有核试验爆炸的全球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于1
996年9月24日,在第51届联大上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该条约旨在促进全面防
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核试验是发展核力量必不可少的手段,它为核武器的设计改进、生产定型、防护使
用提供科学依据。继美国1945年进行了世界上首次核试验后,苏联和英国分别于1
949年和1952年进行了各自的首次核试验。在法国1960年进行首次核试验前
,美、英、苏三国在世界上处于核垄断地位。
核武器的极大破坏性震惊了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发出了禁止核试验的呼声,195
4年印度已故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
国际协议的要求。并先后签订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
》,1976年5月,美苏又签订了《和平核爆炸条约》。但从1977年到80年代
后期,美苏在全面禁试问题上尖锐对立。苏联为谋求核均势地位频频发起以全面禁试为
内容的核裁军攻势,以图限制美国的核武器技术发展。美国则坚持反对全面禁试,并于
1981年和1983年先后提出了全面加强更新核力量的“战略核武器计划”和“战
略防御计划”。广大无核国家,包括一些西方无核国家,强烈要求缔结全面核禁试条约
。9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苏联解体后,美国失去了核军备竞赛的对手;世
界上开始出现一些接近掌握核武器技术的“核门槛”国家;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核技
术方面掌握了以实验室模拟核试验替代真实核爆炸的新手段。因此,美国对其核武器计
划及禁试政策作了调整,于1993年7月宣布赞成早日开始多边谈判和早日缔结全面
禁试条约。全面禁试条约谈判也就得以在1994年1月开始。由38个国家(后扩大
为61国)组成了禁核试特委会,分成两个工作组负责各项条款的谈判。
为了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谈判进程,联大于1995年通过决议,要求在1996
年9月份第51届联大开幕前达成协议,并将文本提交联大审议通过,然后供各国签署
。在谈判进行过程中,5个核国家先后都作出了暂停核试验的承诺。经过两年半的努力
,于1996年8月20日拟订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在参加谈判的61个
国家中,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对文本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见,但最终都表示可以接受这一
文本。但是印度认为草案中的生效条款带有强迫它批准条约的性质,有损它行使国家主
权,因此拒绝接受。而按照议事规则,只要任何一国反对,裁谈会都不能将条约提交联
大。在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为了打破僵局,决定直接将草案提交联大审议,因为该条
约在大会只需简单多数即可获得通过,从而使搁浅的条约起死回生。在1996年9月
10日的联大表决中,共有158票支持这项条约,印度、不丹和利比亚投反对票,古
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求斯弃权,这项条约终获通过。达成全面禁止核
试验条约不但将会给核裁军带来新的动力,对防止核武器扩散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
有助于防止核大国发展新的核武器。
条约包括序言、17条正文、两个附件及议定书。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
、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
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
其他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联大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后,于1996年9月24日开放供所有国家签
署,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首先在条约上签字。
条约规定,经签署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后,条约将从所有44个裁军谈判会议
成员国(包括五个核大国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及其他有核能力
的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的第180天生效。(44个国家中已有41个国家签署了
条约,29个批准了条约)
1997年3月17日,核禁试组织在维也纳正式开始工作。至2000年3月,
签约国有155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有55个。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点
序言
“遏制研制核武器和遏制提高核武器质量,结束研制新式先进的核武器,从而停止
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和其它一切核爆炸,是在一切方面实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一项有
效措施。”
条约草稿说,因此,这“将是在建立实现核裁军的有系统程序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
”。
范围
条约说:“每个缔约国都保证不进行任何核武器爆炸试验或任何其它的核爆炸。”
这一条款不包括被认为完善实用的核武器或研制新一代武器所必需的试验的实验性
阶段。
它还不包括被认为是非军事性质如用于科研目的的核爆炸。这是中国过去争取的但
却没有获得的选择权。
条约中再次提到从理论上重新研究着手进行“和平核爆炸”的可能性这一前景、这
是中国方面挽回面子的一个措施。但是存在着种种限制因素,这种试验未必能付诸实施
。
本协议并没有禁止旨在核实现有武器实用性的连锁反应试验。举例来说,黄色炸药
可以在靠近一杳核弹头的地方爆炸,以试验它的抗震性。计算机模拟也是允许的。
条约的履行
本条约是要由一个使用尖端监测系统的执行委员会来执行。这个执行委员会还将有
权力对核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这个执行委员会将设在维也纳,它设在维也纳可以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的知识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也设在这里。
这个51人执行委员会将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的委员组成。它将对现场检查作出决
定。对于想要保护本国安全利益而又不违反本条约的各国来说,现场检查是个敏感的问
题。
批准现场检查只需要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只需要26名执行委员会委员赞成。
以色列将成为执行委员会中东小组的成员,这个问题使伊朗感到不安,伊朗认为以
色列应该属于西方小组。
检查
这项任务将以一个所谓的国际监测系统收集的多国数据为根据,这个国际监测系统
由4个网络组成,在世界各地有几十个监测站。这些监测站能够检测出地下试验引起的
振动、渗入大气层的碎片和气体以及海洋下面的音响线索。
在本条约规定的监测系统之外,各国政府根据自己的监测系统收集的情报也可以利
用。这些系统称为本国的技术手段。
另一方面,间谍活动从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
生效
每10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来审议本条约执行情况。
考虑到中国提出的允许进行和平核试验的要求没有被接受,本条约允许头10年的
会议审议允许进行这种试验的可能性。不过,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够否决这样一项抉择。
在条约的修正程序中,每个国家都拥有否决权,如果一出现要审议的一致意见,条
约修正程序就将开始。
本条约需经44个国家、包括5个公认的核国家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
在内和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3个具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其他将要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是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成员国。在联合国裁军委员会讨论
制订这项文件的总共有61个国家。其中许多国家有用于科研或用于发电的核反应堆。
如果本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3年后还没有生效,那么就要召开一次会议,这次
会议“得考虑并根据一致意见决定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什么措施来加快批准过程”。本条
约的本条款并没有赋予这样一项权利,即可以修改条约需经其批准的国家的名单来放宽
批准的条件。
但是可以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对不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施加政治压力。主要的障碍是印
度,印度在1974年进行了一次核试验,但是一直拒绝接受一项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
约,因为这种条约没有规定核国家必须放弃现有的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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