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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一章 总 则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7:52:55 2002) ,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
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
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
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
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
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
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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