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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7:57:20 2002) , 转信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
、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
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
、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
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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