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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7:58:46 2002) , 转信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
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
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
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
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


    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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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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