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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七章 国防教育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7:59:58 2002) , 转信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
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
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
育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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