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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8:00:17 2002) , 转信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
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
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
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
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
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
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适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
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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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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