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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Dec 22 18:00:51 2002) , 转信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
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
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
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
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
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
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废军人,对残废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
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
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
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
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
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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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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