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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中国细菌战受害者:日本政府必须谢罪和赔偿(2)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Aug 29 12:01:56 2002) , 转信

于理于法于据,中国原告团都应胜诉

  中国和日本的众多法学界人士都认为,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原告团针对被告日
本国政府的犯罪行为提起的诉讼,于理于法于据,都应判原告胜诉。因为中国原告通过艰
苦卓绝的调查,提供给法庭的是铁证。

  金华市雅畈镇83岁的程崇文老人正向美国专家们说明自己右脚感染毒菌60年来浓血不
止的情况。对此,美国加州大学皮肤病教授麦克·法兰兹布劳(左1)和长期研究日军细菌战
的马丁·法曼斯基(左3)认定是一例典型的鼻疽菌感染症状。(新华社记者 谭进摄) 

  从1995年起,中国原告团长王选和律师们就多次深入当年侵华日军细菌战的重灾区—
—浙江省的金华、衢州、宁波城乡和湖南省常德市,不仅对各地的细菌战受害者进行调查
取证,并千方百计收集到当时国民政府及防疫部门记录的有关日军在当地进行细菌战的档
案史料...... 

  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历次开庭中,众多以亲身经历和调查事实说话的中日两国人士纷纷
出庭作证,他们是:①原731部队士兵(细菌制造者)篠塚良雄;②原731部队航空班飞行员
松本正一;③发现井本日记并将其公布的吉见义明(中央大学教员历史学者)。④在义乌市
崇山村进行了被害调查的上田信(立教大学教员、历史学者);⑤在常德进行了被害调查的
聂莉莉(东京女子大学教员、文化人类学者);⑥常年对衢州、江山的被害进行调查的邱明
轩(医师);⑦常年对宁波的被害进行调查的黄可泰(医师);⑧黑龙江省的731部队的研究者
辛培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⑨731部队的研究者松村高夫(庆应大学经济学部教授
) ;⑩关于因果关系的细菌学者中村明子(东京医科大学客座教授)。180名原告均提出了与
被害事实有关的陈述书,包括陈述书共提出了485件证据。中国原告方还以大量证据证明被
告日本国政府的种种企图隐瞒细菌战的行为。

  对此,原告律师事务长一濑敬一郎说:“如此大量的证人和原告在法庭证词是史无前
例的划时代的事情。”

  中国原告们认为此次审判应该胜诉的法理依据是∶海牙国际条约;中国民法;日本民
法;公理,以及日本国家赔偿法。他们指出,1972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虽
然放弃了对日本提出战争赔偿,但没有放弃民间要求受害赔偿的权利。况且日本犯了侵略
战争的罪行,中国民间遭受日本侵略军烧杀掳掠等等无法计数的惨重损失。通过诉讼判决
,是解决中日两国间战争遗留问题,特别是中国民间受害对日索赔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原告辩护律师团团长、原日本全国律师联合会会长土屋公献先生指出,如果日本以没
有国内法的依据为由而拒绝向被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只要在本国的国内
法上耍手段,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任何责任。这样的歪理绝对不能采纳
。我们要求直接适用海牙条约、国际惯例进行审判。国际惯例是由合理的习惯积累而成,
正是由于这种积累是一切爱好和平、有良心的国家努力的结果,所以才成为不可动摇的并
为人们所遵守的准则。有良心的国家应该加入这些国际条约、惯例,而不是破坏。我们要
求依照这些惯例直接对过去的事实进行审判。对几十年前的事实进行直接审判的先例已经
存在,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根据自己国家制定的国内法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制度而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这位律师团团长还认为,法院应该遵循正义、公平的理念,依照古今中外广为承认的
法理进行审判,而不是规避这些法律。法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存在的,而不是为阻止正义的
实现而存在。法院是依法维护正义的场所,运用成文法是否存在、以及法技术的解释论等
封杀正义也不是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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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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