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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ttlebird (小园子), 信区: Work
标  题: 全员聘用事业单位未上岗者可待岗一年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5月04日10:10:19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全员聘用事业单位未上岗者可待岗一年
2003年04月16日 09:09:33
  京华时报消息,在全员聘用的事业单位中,单位要给予未被聘任上岗者半年至一年的
待岗期。这是北京市人事局刚刚发布的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
说明》中提到的。
  这份文件首次提出,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对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
上岗的人员,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待遇不低
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
  同时根据新办法,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
行,当事人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聘用单
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的自主择业期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在自行择业期内的
待遇由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变为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
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另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试用期只试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杨
杨)
    (《中国青年报》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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