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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iaBao (家宝), 信区: Work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6月14日22:05:23 星期六), 站内信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2]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二00二年二月八日)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
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
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
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略)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略)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略)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略)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略)
六、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
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
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
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
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
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
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
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略)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略)

具体请登陆http://www.fjrs.gov.cn/news2/cont/b030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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