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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黑龙江省关于毕业生就业收费问题的通知2004年11号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un 10 15:52:32 2004), 转信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教联[2004]11号
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师范)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和《东北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需缴纳派遣服务费,每生每次100元。
二、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中专(中师)毕业生2000元。
三、根据国家规定,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需交纳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0元.
四、取消毕业研究生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培养费和师范类专科以下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培养费,2005年取消本科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培养费。
五、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上述费用由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取,收取的各项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2.省收取的有关费用用于:引进省外优秀毕业生;鼓励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组织优秀毕业生报告团;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大会;组织、处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员开支、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及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印刷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的费用。
3.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学校及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4.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收费期限执行二年。黑教联[2002]6号文件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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