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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 一 章 : 總 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Dec 15 12:13:53 2001) , 转信
第 一 章 : 總 則
第 一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第 二 條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 立 法 權 、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第 三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組 成 。
第 四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和 其 他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第 五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變 。
第 六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權 。
第 七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資 源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 使 用 、 開 發 、 出 租 或 批 給 個 人
、 法 人 或 團 體 使 用 或 開 發 , 其 收 入 全 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支 配 。
第 八 條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 即 普 通 法 、 衡 平 法 、 條 例 、 附 屬 立 法 和 習 慣
法 , 除 同 本 法 相 抵 觸 或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作 出 修
改 者 外 , 予 以 保 留 。
第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 立 法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 除 使 用
中 文 外 , 還 可 使 用 英 文 , 英 文 也 是 正 式 語 文 。
第 十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除 懸 掛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和 國 徽 外 , 還 可
使 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和 區 徽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旗 是 五 星 花 蕊 的 紫 荊 花 紅 旗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區 徽 , 中 間 是 五 星 花 蕊 的 紫 荊 花 , 周 圍 寫
有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和 英 文 “ 香 港 ” 。
第 十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包 括 社 會 、 經 濟 制 度 , 有 關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制 度 , 以 及 有
關 政 策 , 均 以 本 法 的 規 定 為 依 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機 關 制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 均 不 得 同 本 法 相
抵 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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