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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 九 章 : 附 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Dec 15 12:19:25 2001) , 转信
第 九 章 : 附 則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時 ,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除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宣 佈 為 同 本 法 抵 觸 者 外 , 採 用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 如 以 後 發 現 有 的 法 律 與 本 法 抵 觸 , 可 依 照 本 法 規 定
的 程 序 修 改 或 停 止 生 效 。
在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下 有 效 的 文 件 、 證 件 、 契 約 和 權 利 義 務 , 在
不 抵 觸 本 法 的 前 提 下 繼 續 有 效 ,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承 認 和
保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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